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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李希书记的实名举报信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5-12-06
导读: 举报福州市马尾区副区长林建豪涉嫌重大违法违纪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福州市纪委长期不作为、包庇放任、开脱罪责,恳请您为民做主,严查罪责! 尊敬的李希书记: 您好! 我们是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村民,自2022年以来,我们一直坚持向福建省纪委、福州

——举报福州市马尾区副区长林建豪涉嫌重大违法违纪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福州市纪委长期不作为、包庇放任、开脱罪责,恳请您为民做主,严查罪责!

尊敬的李希书记:

        您好!

       我们是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村民,自2022年以来,我们一直坚持向福建省纪委、福州市纪委举报时任马尾区副区长林建豪涉嫌重大经济犯罪问题,此案一直是由福州市纪检三室负责审查办理。但是,我们发现纪检三室办案人员对我们举报的林建豪涉嫌犯罪的事实,没有认真细致调查,避重就轻,故意包庇放纵,甚至通风报信,掩盖事实真相,为林建豪开脱罪责,致使林建豪至今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仍在肆无忌惮的为非作歹,逍遥法外。近期,我们获悉福州市纪委已经对林建豪案作出了结案处理,不再审查也不追究林建豪的经济犯罪问题。对此,我们感到极大的失望和不解。这些年来,我们实名举报林建豪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挪用公款,收受贿赂,插手市政工程,生活作风腐化,打击报复举报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竟然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实在无法安抚民心,法律的尊严受到严重的损害。因此,我们在这里再次向中央纪委举报林建豪最为恶劣、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问题,希望能引起中央纪委的高度重视,彻底严查,并纠正福州纪委的错误决定。

       一、林建豪担任马尾区副区长期间,在香海佳园二期(2019年马尾区政府重点建设开发的安置型商品房)项目中,涉嫌严重经济犯罪,并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问题 

      1、林建豪利用职权操控,劝退他人竞标,最终由他操控的三位联合竞买人(后三人成立福建岐瑞置业合伙企业)低价竞得此项目,其亲哥哥林建中在岐瑞公司占有股份,福州市纪检三室很清楚林建豪、林建中兄弟与岐瑞公司之间的关系,也调查确认了他们之间有十几笔股本金往来,但就是不深入追查。

      2、林建豪利用职务之便安排福建省晋一建设发展公司承建香海佳园二期工程,经查证,林建豪在此公司占有股份,并在此项目中获取了几十万元的非法利益。这一事实,纪检三室也是非常清楚的,但也不予追查。

      由于林建豪与上述两家开发商承建商存在特殊利益关系,导致该项目在以后的开发建设中,林建豪利用手中职权,为达到个人私欲,违法违规帮助岐瑞公司获取非法利益,而不惜出卖国家利益,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请看下面事实:

      (1)、2020年4月9日,时任马尾副区长的林建豪,以马尾区政府名义下发政府办理告知单(GZB202004090045),要求马尾区土地发展中心与岐瑞公司对接办理香海佳园安商房回购事宜。为什么林建豪要在这一天以政府名义下发文件,是因为依照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岐瑞公司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足额支付第二笔50%土地出让金14000多万元。如果到期还未交纳,就无法使用该土地进行开发建设。但岐瑞公司根本没有资金支付,仅从外部借入7700万元支付部分款项,在林建豪操控下,让区土地发展中心以支付安商房回购款名义,将7700万元转回岐瑞公司,4月30日岐瑞公司用此款支付6500多万元土地出让金缺口。这显然是空手套白狼,用国家的钱办自己的事,这是极为恶劣的违规违法行为,因为:

      第一、在没有交齐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国家政策根本不允许用区政府财政资金先行支付安商房余房回购款的。

      第二、在双方没有签订回购协议的情况下,政府可以付群众征迁补偿款但不可能支付余房回购款的。

第三、当时项目的现状,只有1080套安商房在建设中,按当时合同约定,必须完成1084套房(差4套)的建设,且符合预售条件后,才可签订回购协议支付回购款,但项目此时的开发状况,是不可能签订回购协议的,更不可能支付回购款。

     第四、土地发展中心分管领导认为在出让金未交齐的情况下,用财政资金先行支付余房回购款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坚决不同意且不签字(附件①、付款会签表),但原中心主要领导屈于林建豪的职权势力,未经集体决定,同意支付。

我们认为这是林建豪利用职权为谋取私利,明目张胆违法违规,坑害国家财产的极为恶劣的犯罪行为。

       (2)、2020年8月,岐瑞公司因资金短缺,便以该项目的安商房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房屋作为抵押物申请向福建海峡银行贷款1.5亿元,因当时区国房中心明文禁止该安商房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房屋不能作为抵押物(附件②),但林建豪利用职权权威,逼迫马尾区不动产中心出具了证明,以至于岐瑞公司如愿取得了1.5亿元贷款后,马尾区土地发展中心发现了上述问题,立即向岐瑞公司发函责令,岐瑞公司必须予以解押,而此时岐瑞公司根本无能力解押,在此情况下,林建豪又一次亲自出马,以副区长身份在2021年6月18日召开会议并形成区政府会议纪要【156号】(附件③),要求土地发展中心出资1.5亿元替岐瑞公司垫款解除抵押,后来区土发中心垫付1亿元。这显然又是一起林建豪利用权利,侵害国家财产的犯罪行为。

       (3)、2023年8月,林建豪以副区长身份,主持马尾区香海佳园二期项目专题会议,会议在林建豪的旨意下,确认香海佳园二期项目是由于区政府未拨付资金而产生资金缺口,造成停工,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并形成文件下发,这份2023年【163号】(附件④)区政府纪要产生极为严重的后果,就是马尾区土地中心在后来的与岐瑞公司发生商事仲裁案件中,由于这份纪要证明是政府拖欠资金而导致停工,林副区长使区政府(土发中心)仲裁败诉,造成区土发中心需向岐瑞公司支付余房回购款的利息和罚息共计7900多万元(附件⑤),且这种损失现在每天仍然在增加,这是林建豪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贪婪私欲已达到疯狂地步,对这种丧失人性党性的犯罪分子,必须予以严惩。

       二、福州市纪委某些办案人员有故意包庇、放任、为林建豪解脱罪责的嫌疑。  

      我们举报林建豪涉嫌犯罪问题,一直是由福州纪检三室负责审查,但三室的办案人员的种种迹象表明,是有意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深入调查核实,走过场草率结案。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证明:

      1、本文的上述第一个问题,纪委办案人员仅凭林建豪辨称是以【1306】号文件规定,支付回购款是不违反政策等规定的,但【1306】号文件所规定的内容与我们举报的问题没有内在联系,有着本质的区别。把区财政拨付余房回购款等同于群众征迁补偿款,没有交齐土地出让金就没有土地使用权,没有签订回购协议,是不可能支付余房回购款的,这是一个基本常识,纪委办案人员对此应该很清楚。仅凭林建豪的辩解,就视为合法合规了,这显然是在为林建豪开脱罪责。

      2、我们这些年每一次举报,均遭到林建豪及其亲属的无情打击报复,他哥扬言“纪委同志已告诉我们谁举报的,如果再举报我们就不客气了,拆你们的房子”,等等各种威胁。2025年6月4—5日林建豪带领着马尾区、琅岐镇、城管和土地等部门十余人,到举报人家周边以测量勘查违建名义拍照、摄像、企图强行拆除房屋(附件⑥)。还指使他人在媒体(小红书)上以及村里微信群,造谣煽动举报人是黑社会组织等等不实之词,疯狂威胁打击举报人,手段极其卑劣。如果没有办案人员的通风报信包庇,林建豪岂敢如此猖狂。

      3、这些年,我们一直要求纪委办案人员与我们正面沟通案情,但始终办案人员不与我们见面,也不告知案件进展情况,我们曾多次要求恳见纪委领导,也均未实现,无奈我们也曾向福建省纪委、中央纪委反映三室陈副主任有涉嫌包庇放任林建豪罪责的问题,但至今也未得到任何答复,此案也一直仍由三室负责办理。

      三、林建豪其他涉嫌犯罪的主要问题

    1、林建豪利用职权,垄断渣土工程项目,家族式敛财肆无忌惮

在琅岐镇路桥公司弃渣场项目中,采取虚假报账,使国企路桥公司账面上仅收到70万方渣土费用,其余80万方渣土让其亲哥哥林建中获利1600万元。马尾区建发公司、振兴乡村公司400万以下工程项目被林建中垄断,亭江镇田螺湾石子场被其操纵控制,阻止他人投标。这就是林建豪滥用职权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2、选举舞弊,公然破坏民主与法制

      林建豪是琅岐镇吴庄村人,为能够掌管控制安排自己的亲信担

     任村干部,在2021年9月、11月吴庄村党委和村委选举时,林建豪纠集有关人员,暗箱操作,私下秘密计票,不公开唱票,伪造票数(实际收到票数比发出去的还多,有视频为证)等一系列违反选举程序,从而达到自己能掌管控制吴庄村两委的非法目的。

      3、林建豪利用担任马尾区国土局局长职权,侵占村集体基本农田的问题

      林建豪在2010年通过其内亲陈华章,违规低价承包吴庄村幸福水库坝下16亩耕地(实际约50亩),在耕地上修建别墅和停车场,作为其吃喝玩乐的场所(附件⑦)。后经人举报,马尾区国土局做出处罚,没收建筑物,移交琅岐镇处理。但在2025年8月,该建筑物仍在陈华章名下,实为林建豪使用。经我们了解此地原为农保地,是林建豪时任马尾区国土局局长时利用职务之便,将该地变性为一般农用地。这显然是一起林建豪滥用职权为自己谋利益极为恶劣的腐败行为。

      以上就是我们向李希书记及中央纪委举报反映的真实情况,我们恳请:  

     1、立即组建中央级专项调查组,彻底核实审查林建豪的所有违纪违法问题,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2、严查福建省、福州市纪委相关办案人员包庇、放任、不作为、通风报信的行为,清除“内鬼”,还办案公正,还法律的尊严。

     3、保障我们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制止林建豪的打击报复行为,让我们不再生活在恐惧之中。

     我们愿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配合中央调查组的调查工作!

     特此举报!

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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